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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拟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危险废物贮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的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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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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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危险废物贮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管理局

******管理局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危险废物贮存库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厂区内

******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厂区内,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6′38.905″,北纬37°51′35.109″。项目占地面积为450m2,在厂区原有危废贮存库东侧扩建一间危废贮存库。项项目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治理投资。

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⑴扬尘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物料堆场、建筑垃圾及建筑土方采取篷布遮盖等抑尘措施,确保达到6个100%防尘控制要求;土石方开挖时对作业面适当喷水,减少扬尘,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风速超过四级时应停止土方作业,运土车辆配备篷布,采用密闭方式运输物料和废弃物,不得沿途漏撒,进出工地时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

⑵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由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于厂区化粪池进行处理。

⑶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管理,文明施工,采取减震、隔音,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限值要求。

⑷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回收部分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外排;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开挖的土石方定点堆放后就地平衡利用;生活垃圾依托现有厂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妥善处置。

2.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⑴噪声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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