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银川昆工恒达110千伏业扩配套工程临时用地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我市东塔镇境内国道307线北侧、东山220千伏变电站西侧国有土地0.3664公顷(5.49亩),其中乔木林地0.0116公顷(0.17亩)、其他林地0.0991公顷(1.49亩)、其他草地0.2448公顷(3.67亩)、农村道路0.0109公顷(0.16公顷),用于宁夏银川昆工恒达110千伏业扩配套工程地上线路架设和地下管线敷设,使用期限1年(截止日期2026年2月6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灵武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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